法律分析:1、公司股權轉讓:股東通過把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別的股東或是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以完成撤出公司,進行股東的退股;2、公司不準備再次運營的,經股東會決策散伙,這個時候就必須通過股東會決定,執行公司的結算。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公司體系是個復雜的利益系統,各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休戚相關,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動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主體的利益。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后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如果股東和公司串通一氣,通過股東退股逃避債務,還會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 股權轉讓 、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通過 股權 轉讓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章程 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豆痉ā返谄呤鍡l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于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么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么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該幾種方式優劣分析如下: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優點是能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煩瑣。 3、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4、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此種方式是股東在窮盡其他救濟方式的最后的救濟手段,即在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都窮盡之后,公司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申請條件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股的方式
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的方式,在此僅就公司收購展開研究。在英美法系國家,強制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平衡異議股東和公司以及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任何一個股東加入一個公司,總是有著他的投資偏好,當公司變化得不符合其投資偏好,甚至是不能
忍受時,該股東就會產生離開公司的想法。從對方來看,公司在其他股東的操控之下,會發生巨大的變化,而這種變化是另一種投資偏好。因此,同意異議股東離開公司就成為法律的必然選擇。另外,公司的變化可能會損害一部分股東的利益,受損害或者有受損害之虞的股東有權離開公司?!抖砹_斯民法典》規
定股東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這在有限公司身,也有著極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在這一點上使得有限公司與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業中投資人享有退伙的自由,為什么同樣是嚴重依賴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強制公司收購異議股東的股份,滿足異議股東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梢钥紤]以下幾個方式:
第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采用這種方式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于劣勢,退股的股東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利益。
第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后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于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于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于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門機構構進行評估。
第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為最后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司,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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