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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認的含義是什么,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該怎么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1-04 21:13:02

什么是公司法中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 濫用股東權利 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 公司債權人 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利益 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以上規定構成了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或稱為“直索理論”,意思是指為阻止對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行為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責令 公司的股東 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這是對公司獨立責任原則的補充和修正。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公司,實際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殼的公司。其構成要件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從你的來信可見,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經停止經營,借款后甚至連工商年檢都不參加,其行為屬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東李某、王某 承擔連帶責任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①公司人格獨立原則過于注重了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卻對公司的債權人有失公平;它可能為股東特別是控制公司的股東謀取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從而成為侵權責任的工具和手段。
而在對于這種濫用公司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時,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為法人,應由公司獨立承擔責任,股東責任有限、不應承擔公司責任為擋箭牌,從而逃避法律的懲罰。此時,如果拘泥于該公司人格的獨立性,勢必使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反而違反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規制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探究當事人行為的實質,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必須設立新的制度以對公司人格獨立原則作出補充及修正,這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原則。這一原則由美國法院首創,后被英、法、德等國效仿,并作了適合國情的改造,遂有德國的“責任貫徹”理論,日本的“透視”理論的產生。時至今日,該原則已為兩大法系所共同認可,并運用于司法實踐中,有效地維持和推動了公司制度的健康發展。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也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本質的內涵的嚴格格守。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范圍限于特定法律關系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并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是對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適用的。
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公司,實際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獨立人格名存實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給社會造成危害,因此應當予以否認。正如美國法官桑伯恩說:公司在無充分反對理由的情形下,被認為法人而具有獨立的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獨立人格被用于破壞公共利益,使不法行為正當化,或袒護欺詐或犯罪,法律應將公司視為多數人之組合而已。這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如果在此時繼續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則立法者創設法人的良好本意被褻讀了。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利用公司作為進行不法活動的工具和手段,以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了法律既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大膽地對公司投人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允許利用公司從事不法活動,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原則的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相得益彰。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實質上的公平合理,從這個角度可以說,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對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適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l.公司設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獨立法人人格。
2.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
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常表現為:
第一、公司空殼化。即股東的控制行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無法實行本來之宗旨。導致公司空殼化的行為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其一,對公司有控制權股東的具體行為,使公司實際上表現為投資者的一個部門,足以造成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判斷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還是投資者本人。其二,股東采取特定公司結構的惟一目的是規避法律規定,而無其他特別利益。
第二、公司資產不足。這里的“資產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冊資產低于法定限額,而是指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事業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相比而明顯不足。公司資產是否充分不僅取決于公司資產的絕對數量,而且取決于公司所營事業的性質,因此,確定公司資產的絕對數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標準。可以說公司最低資本額和注冊資本在這個問題上作用不大。一般來說,公司只有使負債與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和經濟往來的安全,不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公司資產不足即負債與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風險轉移給無辜大眾的嫌疑。
第三,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雖然股東也有損失,但從其他方面獲得的利益往往超過其作為股東所受到的損失。
3.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指公司外部關系人利益受損的事實及其與股東濫用控制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將商業風險合理地分配于股東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其間規則的設置乃是股東利益與其他利益衡平的結果。股東若合理地維護了公司獨立性,就理所當然地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如果股東行為有悖于公司人格獨立性原則時,若沒有造成公司外部關系人的利益損失,也不應主張否認公司人格,因為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外部關系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關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才應當否認公司人格,對公司外部關系予以必要的救濟。

公司人格否定的法條的理解

法律主觀:

公司人格否認,又稱 公司法 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 債權人 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是: 1、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 2、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 3、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定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法律分離,法律上視為不同的主體。公司可以分別享有其資產和債務,但同時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法律分離,公司在法律上視為獨立的個體,具有與股東不同的法律主體地位。這意味著,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獨立進行經營活動、享有自己的財產和承擔自己的債務,而股東則僅對公司進行出資,擁有相應的權益。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下,公司的財產、債務和風險等都是公司本身的,而非股東的,股東只有承擔其投資額的責任。公司的債務無法轉移到股東,股東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財產,否則將會觸犯法律規定。此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還規定了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如要進行資產處置、重組或清算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并對相關方進行公告和通知等程序,以便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有什么實際意義?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至關重要的實際意義。它既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又為公司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意味著公司的財產、債務和風險等都是公司本身的,而非股東的,這可以有效地避免了投資者的個人或家庭財產被牽連。同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還規定了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經濟發展。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至關重要的實際意義。它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為公司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下,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以便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股東、發起人等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因經營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公司能夠證明該損害與其經營活動無關或者已經盡到了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抗辯。對于上述責任,受損害人有權向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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