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小記!股權怎么就被稀釋了?
法律實務小記!股權怎么就被稀釋了?
紅杉資本給他們公司拋過來的A輪股權投資TS。里面有這么個條款。
“若公司發行任何新股或進行增資,且該等新股的單價(“新低價格”)低于A輪股權的單價(如有注冊資本轉增、送紅股等導致公司股本變化,A輪股權單價應相應調整),則作為一項反稀釋保護措施,投資者有權以零對價或其他法律允許的最低對價進一步獲得公司發行的股權(“額外股權”),或要求現有股東承擔反稀釋義務,由現有股東以零對價或其他法律允許的最低價格向投資者轉讓其對公司持有的股權,以使得發行額外股權后投資者為其所持的公司所有股權權益(包括A輪股權和額外股權)所支付的平均對價相當于新低價格,但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發行股權應例外。”是不是不明覺厲?這就是投資機構常見的反稀釋條款。
有關股權稀釋。
小公司一般常說的股權稀釋是:“我出了30萬,在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時,我占30%;現在新股東進來增資到了120萬我的30萬占120萬的25%。被稀釋了。”再比如:“本來你倆是70%、30%,新股東投資進來要占股10%,則你倆同比例稀釋,也就是,新的股權比例為63%、27%、10%。”
“看投資人/投資機構的反稀釋權條款,先看看定義:“反稀釋條款也稱反股權攤薄協議,常見于私募投資領域,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后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而采取的措施。”通常會約定:如未來融資價格低于本次投資價格的,控股股東應無償向投資人轉讓股份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得投資人的投資價格不高于新一輪發行價格。
簡單說就是:如果你降價融資,你要么給我股(要求現有股東和/或實際控制人共同且連帶地向該本輪投資者無償轉讓一定數額的公司股權);要么給我錢(要求現有股東和/或實際控制人共同且連帶地向該本輪投資者支付現金補償)。其實,投資人要求的反稀釋,無非是從兩個角度:其一、防止股比降低;其二、防止股份份額貶值。
前者主要涉及優先購股權,也就是,目標公司后續融資增發新股或者老股東轉讓股權時,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享有按比例優先購買或受讓的權利。這塊不是本文討論重點。后者則主要涉及降價融資時進行價格回調。目標公司新一輪降價融資時,則投資人的增資價格需按平攤加權平均法做相應調整。
我們進一步想:假如你是投資人,企業發展得好,正往上走,后面每一輪都溢價增資,那么你的股比就算被稀釋了,投資還是賺的對吧?你真正要反對的是,因為創始人股東后續低價融資,賣便宜了,導致后來買的人,以比你低的價格買到了股權,你覺得“對我不公平,要補償我。”
可是,創始人股東的低價融資也往往是在企業發展不好往下走時,企業估值掉下來了,相比前輪,也只能折價融資了。如果不讓折價融資,企業可能就關門了,大家都沒得玩了。
那么,對于投資人要求的反稀釋條款,創始人股東可以不接受嗎?或者說有條件的接受?可以的。比如,只在后續的第一次融資(B輪)適用、只有折價融突破了某個兜底價格時、公司做到一定凈利潤時就去掉反稀釋條款,等等。
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二、參與重大決策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四、資產收益權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知情權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六、關聯交易審查權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八、決議撤銷權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九、退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于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股東首先是一種身份/資格
出資者將自己的資產投入公司后,資產脫離自己,變成了公司資產,股東換取的首先是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體現在:
(1)公司向股東簽發的文件,如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
(2)公司向國家備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否則,如果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盡管可以取得股東地位(如隱名股東),但卻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股東有權參與股東會,并就股東會審議事項享有投票權/表決權。尤其對公司重大事項有權通過自己的投票來分享公司決策,如果是大股東,這種分享就是直接享有公司決策權(所以,大家都想做控股股東,就是這個原因!)。
決策權(尤其是控制權)是最核心的股東權利。公司的大多數股東糾紛都是圍繞決策權或控制權展開的!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1、股東通過參加股東會,有權選擇股東代表董事;
2、通過選擇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再去選擇經理層;
3、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選擇監事;
4、通過選定的監事、董事來監督經理層。
按照中國政治邏輯,股東就是“人民”,當然是“真正的人民”,基于自己投入公司資產換得來的股東權利,來選擇和監督自己的“公仆”!
四、資產收益權:核心是分紅權
公司其實是一個投資工具。
1、股東投入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所以,法律上規定了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股東享有剩余資產索取權,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五、知情權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以下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
2、股東會會議記錄;
3、董事會會議決議;
4、監事會會議決議;
5、財務會計報告,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否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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