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資格確認的三大證據
1、有充分證據證明隱名股東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3、公司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資格的取得
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有:
1、原始取得。且原始取得包括設立時取得,與設立后取得;
2、繼受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
3、股東資格的其他取得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主要侵權責任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管轄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法院起訴的,需要依法提交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副本、和依法收集能證明本人主張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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