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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發行股票是否有效,股票發行的規定是怎樣的?(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1-06 10:28:19

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體制改革,合理引導資金流向,開辟籌措資金的新渠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并根據深圳的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深圳市的股票發行、交易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股票發行與交易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深圳市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按本辦法對股票發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職能。第二章 股票第五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股份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第六條 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注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公司印鑒;
  (六)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第七條 股票票面格式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設計及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刷。第八條 股票原則上實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別確定若干股為一手。第九條 股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以轉讓,但不得退股。轉讓時必須通過合法的證券交易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股票可以抵押、繼承。第十一條 股份公司股票均為記名股票,計值貨幣為人民幣。用外匯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股份公司可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享有表決權以及參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產清算后剩余資產的分配等權利。
  優先股股東不享有參加股東大會以及表決的權利,但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的權利。第三章 股票發行第十三條 股票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第十四條 股票發行可分為:
  (一)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條件向社會非特定單位和個人公開發行。
  (二)私募發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發起人(法人)全額認購。私募發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轉讓。
  (三)內部發行。是指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30%。內部發行由主管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細則辦理。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改組成股份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深圳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四)申請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占有形資產總值的比例應不低于25%;
  (五)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得少于500萬元,并不低于總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于總股本的25%,主管機關可根據情況提高公開發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東人數不少于800人;
  (八)申請企業或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除發起人認購和定向發售外,其余部分必須向社會公開發售。
  定向對象分為內部職工和與本公司生產經營有緊密聯系的企業法人。
  內部職工認購部分不得超過向社會公開發行部分的10%,且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后每半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10%。
  企業法人定向購買部分,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且二年內不得轉讓。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批準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冊登記的證明;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公司章程;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上述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五)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報告;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表;
  (七)招股說明書;
  (八)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九)股東大會或發起人會議的相應決議;
  (十)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公司盈利預測文件;
  (十一)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股票發行的條件

結合我國股市實情,以及股市發生的一系列案件,我國對股票發行的條件規定的情況,你認為我國對股票發行的限制是嚴了還是松了?你認為股票發行應該是從嚴要求還是從寬要求,為什么?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并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制定并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后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廈門市股票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體制改革,保證股票發行公開順利進行,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廈門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行股票均須遵守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股票發行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第四條 廈門市股票發行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日常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金融管理處負責。第二章 股票第五條 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第六條 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發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公司設立登記或新股發行之變更登記的文號及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票種類、每股金額、股票面額;
  (五)本次發行的股份數;
  (六)股東姓名或名稱;
  (七)股票號碼;
  (八)發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股權證除載明上款事項外,還應載明認購與轉讓范圍。
  股票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后生效。
  股票應加具人民銀行批準募股的文號及日期;股權證應加具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募股的文號及日期。第七條 股票的票面格式須經主管機關認可,并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制。第八條 股票原則上實行一手一票制,每股面值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別確定若干股為一手。第九條 股票均為記名股票,價值貨幣為人民幣。用外匯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十條 公司可以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股票。第十一條 股份按投資來源分為以下幾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內企業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國家允許用于經營的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
  (三)個人股。是指社會個人或本公司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四)外資股。是指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購買人民幣特種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第十二條 股票可轉讓、抵押、繼承,但不得退股。第三章 股票發行方式第十三條 股票發行可分為公開發行、私募發行和內部發行。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是指公司以同一條件向社會非特定單位和個人發行。但本公司內部職工享有優先認購權,認購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10%。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第十五條 私募發行。是指公司股份由三個以上的發起人(法人)全額認購股份,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公司股權證的轉讓須在法人之間進行。第十六條 內部發行。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而是向其他法人和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其股份形式為股權證。對股權證的管理,由主管機關制定辦法另行規定。第十七條 股票分為按面值發行和濫價發行,不得低于面值發行,公司所確定的發行價格須經主管機關認可。第四章 股票發行申請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或改組成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四)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得低于總股本的35%;
  (五)向社會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于總股本的25%,主管機關可根據情況提高公開發行股票的比例;
  (六)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七)申請企業或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發行股票申請報告;
  (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為公司的文件和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說明書;
  (五)有權進行資產評估和驗資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上述報告凡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六)發起人認繳股份的驗資報告;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八)籌資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經濟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的公司盈利預測文件;
  (十)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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