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宣布破產后債務如何償還?
企業宣布破產后債務如何償還?一、企業宣布破產的債務處理順序是怎樣的
清償順序,是民事訴訟法根據各種債務的性質,對債權人在兩個以上的,債務人的財產又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情況規定的償付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普通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因為,作為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還債的財產
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真的OK嗎?
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真的OK嗎?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向公司出資,實際出資人不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公示文件中記載,實際出資人被通稱為隱名股東,代持股人被通稱為名義股東。隱名股東雖然沒有記載在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是卻實際享有投資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東權益。
一、隱名股東風險
1、代持股協議可能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
2、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處分的風險
因代持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名義股東財產,可依法進行處分,第三人難以得知真實的股權真實情況。且若受讓代持股權的第三人為善意時,隱名股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往往已經收到嚴重損害。
3、無法顯名
如上文所述,隱名股東想要顯名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經營過程中不確定因素小紅書非常多,因而隱名股東想要顯名變得不確定。
4、無法分紅、無法參與公司決策。
二、名義股東風險
1、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名義股東不能以股權代持為由進行抗辯。
2、承擔公司債務
若公司未經過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公司債權人可能以股東未盡到股東監管職責及清算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向轉讓方承擔責任
股權代持也可以理解為委托關系名義股東為受托人,隱名股東為委托人。名義股東代隱名股東出讓股權時,若未向受讓方披露隱名股東,當隱名股東不履行義務時,受讓方有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4、難以退出公司
總公司與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嗎
承擔連帶責任。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產生的債務可以收分公司的財產承擔。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債務的,債務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它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嗎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也就是說,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其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分立債權債務怎么承擔?
一、公司 債權債務 怎么承擔 (一)公司分立前的 債務 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1、分立后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后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 債務承擔 主體。 2、分立協議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 債務轉移 ,根據“債務轉移須經 債權人 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于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后,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后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后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采取“脫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后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一)公司的變更、設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并產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來的公司。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滅,但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的公司。 (二)股東和股權的變動 公司的分立不僅導致公司資產的分立,而且導致股東和股權的變動,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可以從原公司中分立出來,成為新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減少對原公司的股權,而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在新設分立中,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因原公司消滅而消滅,但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 (三)債權、債務的承受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承受原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三、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 (一)免稅分立的稅務處理 如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暫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但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交換獲取分立企業的股權的同時還獲得了部分非股權支付額,且企業分立被核準為免稅分立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將換出股權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二)應稅分立的稅務處理 如果企業分立不符合免稅分立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按照119號文的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如果存續分立,實際上是企業分配資產給原股東,該股東再用該資產對外投資設立一家新企業。其股東取得的資產要按公允價格確定其收益,其再投資時,按照公允價格確定其投資額。新設企業接收這部分投資資產時,也按公允價格入賬。存續企業保留的各項資產不進行稅務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的(即新設分立)要進行 清算 ,按照清算的要求處理各項資產和負債。因此,企業分立時,如果采取新設分立,對被分立的企業要按清算處理,并提供清算申報表及相應的資料。 公司分立債權債務的承擔方法是債務由分立出的公司承擔,分立出數個公司的,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按比例或其他方法承擔。債權公司可向分立出的任何一家公司索要債務,或分別向各個分立公司索要。對分立出的公司來說,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才能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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