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以投資入股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四)個人在國(境 )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入股私企嗎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私自入股私人企業,違反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投資入股規定
規定:公務員投資入股分紅,不犯罪但違反公務員法的規定
一般是不可以的。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屬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但是公務員作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并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可享有在代持協議項下相應股權所對應的財產權益,但不能被登記為顯名股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允許在企業入股,但部分人員可以兼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工勤人員在內,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原則上也不允許“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但2017年3月,為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社部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批準同意下,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兼職。兼職期間允許享受停薪留職、留崗,保留原有編制,職級工資正常晉升等待遇。但只能領取一份薪酬, 其薪酬獲得和成果分配,都要在兼職協議中經單位、個人、企業三方協商同意,并嚴格遵守,不當取酬,否則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其他不在編制內的公職人員,如國企領導、村支書、大學生村官、機關事業單位公益崗位人員等享受財政定額定_人員,允許利用業余時間兼職、參與企業經營、入股辦企,并獲得報酬,但兼職單位、入股企業原則上不能與本職崗位相關或在職權管轄范圍內。
公職人員是廣義概念,包括幾個群體:
1.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人員;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專技、工勤三類崗位人員;
3.國有企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從事管理、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比如國企領導,村支書;四是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工資收入的聘用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對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條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
第五十六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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