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分公司的股權可以質押嗎,股權質押的規定是怎樣的?(分公司可以辦股權質押嗎)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1-11 01:49:05

股權能質押嗎

法律分析:能質押。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股份)可以進行質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交易所辦理登記,沒有登記質押不成立,債權人不能享受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10條規則

 股權質押是出質人以自己擁有或者有權處分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活動擔保,如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押權人可以通過處分該質押的股權獲得清償。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權質押要遵守如下規則。

 一、股權質押須經登記

質押未經登記不發生質押優先權效力。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股權質押未有效設立,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人應當承擔未能履行設立股權質押義務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相當于出質人因違約而逃避的責任以及質權人喪失的權益。

 二、股權質押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同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與《物權法》對擔保設立時點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故,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施行前的質押適用《擔保法》,后的適用《物權法》。

 三、質押登記無需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三)質權合同;(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樣,《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因此在股份質押登記實務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按照登記辦法的規定收取、審核材料,不要求出質人提交股東會決議的材料。

 四、增資擴股中質權人權利縮減

 公司增資擴股后,因有新的出資注入,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不減少。故對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后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并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質權人應以增資擴股后原股權對應出資額相應的縮減后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五、質權存續不受擔保債權時效限制

《物權法》第220條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權法沒有規定質權時效,但為了避免質權人濫用權利、怠于行使權利,物權法賦予了出質人、債務人行使質權的請求權。

六、股權質押效力及于孳息

股份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即設立質押包括進行質押登記時無須特別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約定和登記,股份的質押一經生效,由其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當然具有同樣的質押效果。

 七、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的標的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法律明確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八、未經質權人同意公司不得減資 股權出質后,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出質人減少相應出資的,除按規定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外,還應當同時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九、公司不得對股權質押登記提起行政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質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并非股權質押登記的出質人或質權人,其與股權質押登記不具有上述法律規定所指的利害關系,不具有針對股權質押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十、執行質押股權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對于股東在民事活動中的限制,在生效判決已確認申請執行人對案涉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質押的股權,不受《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

新公司法股權質押的規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權質押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沒有關于股權質押的明確規定,但《民法典》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對股權質押是怎樣規定的?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6條(注:卞耀武:《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頁。)、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注:卞耀武:《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頁。)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注:卞耀武:《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4頁。),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注:卞耀武:《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頁。)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注:《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30條。)公司法之后出臺的擔保法,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于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第75條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注:1997年5月28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4)項。)予以特別確認。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注: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頁。)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注: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頁。),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注: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頁。)。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并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注: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頁。)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并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于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頁。)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注: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注: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茍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于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頁。)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么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于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于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頁。)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并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并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于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注: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注: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條第10項。);(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