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申請強制清算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出現了法定解散事由,但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除外;
2、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拖延清算、違法清算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公司解散需要什么條件才行
一、公司解散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 公司法 》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 法規 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 有限責任公司 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強制解散的原因。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豆痉ā芬幎◤娭平馍⒐镜脑蛑饕校?1、主管機關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 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 營業執照 。 (三)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有何影響 公司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后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 清算 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由此可知,在我國,公司解散后,對公司產生如下影響: (一)公司進入清算程序。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二)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 解散屬于公司消滅法人資格的原因之一,但實踐中也要滿足了解散的條件之后,那么才有可能導致公司消滅法人資格。《公司法》中就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定的規定,但要注意只有清算完成后,那么才會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
股東如何強制退出公司
股東強制退出公司的辦法:
1、股權轉讓;
2、退股;
3、公司解散,股東依法清算推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綜上所述,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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