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事人是干啥的?
公司監事人是指公司監事會的成員。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5、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6、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7、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8、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9、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0、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監事會的職權有什么?
監事會的職權有: 1、對董事會決議事項的質詢權或者建議權; 2、調查公司經營管理異常的權利; 3、提議召開股東會議,和提案權; 4、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利; 5、監督權和罷免權; 6、其他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 公司的監事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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