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產無力償還債務的辦法有:
1.起訴公司的清算組
公司終止后,該公司兆毀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處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2.公司未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起訴公司股東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債權。
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3.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
股東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主張其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其抽逃出資本息金額為限。
4.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
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5.起訴怠于履行清算的股東
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起訴過錯清算人
清算義務人未依法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7.起訴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否認公司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企業破產的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申請企業破產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償的要件為: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族燃備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是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為債權人提供勞務、技能服務等行為折抵貨幣清償債務。
當債務人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計量的債務。
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
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
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
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
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段羨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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