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打傷別人要賠償嗎
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因保護別人的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別人侵害導致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一、見義勇為打傷人犯法嗎
1、不犯罪。見義勇為作為正當防為一種形式是為了阻止正在發生的損害。
2、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見義勇為打傷別人需要賠錢嗎
1、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一致,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將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
三、見義勇為受了傷,他能獲賠嗎
1、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且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2、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見義勇為過失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結見義勇為中造成重大過失的該如何承擔 民事責任 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背景:12月19日, 民法典 草案提請三審,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京華時報發表顥鈞的觀點:“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是近十余年來公共輿論場上不時就能聽到的吁請。用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也因此成為一個選項。我不太同意有的媒體把這一條新規捧上了天,認為新規解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將對弘揚見義勇為產生巨大推進作用。事實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擔民事責任,還有個尾巴,即“有重大過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無責,見義勇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擔民事責任。苛求救助不產生損害,當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識判斷并盡量控制救助產生的損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預判都能看出,救助對被救助人造成的損害,較之不救助還要嚴重得多,這恐怕無法為救助人免責。法律認可見義勇為,也絕不能鼓勵見義亂為。選擇見義勇為,其實就是選擇了一份責任。這也是見義勇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隨想:國外有一個案子,某人出車禍被困車內,車輛起火面臨爆炸,另一個人將傷者拖出事故車,傷者因拖拽傷到脊髓導致癱瘓,進而將救人者告上法庭, 法院 后來判定救人者無責。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時相助,傷者可能因車輛爆炸身亡。在危機緊要關頭,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現實不是紙上談兵。按照醫學急救規范,脊椎受傷者應進行外部固定后才能搬動。可救人者哪知道傷者傷到脊椎?車輛即將爆炸,又哪有時間與器械進行固定?舉這個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過失”的含義。所謂“過失”,究竟是要求“完美無暇”,還是要考慮“兩害相權取其輕”?這一點對于救人與免責至關重要。見義勇為是要講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給救助者戴上沉重的、過高的責任枷鎖。對“度”的把握,需要人心這桿秤。 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哪些
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關于民法典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哪些?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民法典》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哪些 1、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并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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