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的資格
對于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它與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同,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承當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但法律有想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權的人,不能承當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也要盡有限的信托義務。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權外.凡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同樣可以享有。但受益人得盡信托關系中必要的義務。如不能妨礙受托人正常進行和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不是由于受托人本身的過失蒙受信托財產的損失。或按規定應交的開支,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或補償損失的要求。 適法性信托行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習慣性信托行為已不能適應資本主義大生產的要求。生產和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務聯系更加廣泛。由于習慣性信托行為而引起的矛盾和爭執日漸增多。
同時,私入與私人間形成的信托行為,漸浙擴展為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托行為.并且這類信托行為開始出現附帶收取一定的酬勞。面對這種情況,必然需要制定一種行為準則,需要信托立法。以便確認人們之間的財務關系哪些屬于適法的信托行為,哪些行為是不適法的。凡不能確認為合法信托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既不受法律約束,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在19世紀,英國頒布過數十種信托法令.特別是1893年的受托人條例頒布后.以營利為目的的信托行業開始發展起來。由于人們的習慣性信托行為.如得不到條例的確認,就無法律效力,以此引起的財務爭執得不到法律保障。正因為英國重視信托立法.重視設定信托的適法性,給以后英國信托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故稱合法設定的信托行為是適法性信托行為。
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益人由什么指定
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設者,須要控制能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司法機關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已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
信托的受益人是誰
當今社會下,在信托法的信托的變更與終止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疑問,那么針對信托的受益人有哪些,我整理了相關資料給出了相應的答案,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信托的受益人是誰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信托相關知識點 《信托法》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條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銷;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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