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財產的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一般是由個人出資成立的,不存在第二個股東。出資人對于公司的經營收益可全部享有,也全部承擔經營虧損。如果個人獨資公司進行解散,債務的清償順利是怎樣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財產清償的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本條是對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財產清償順序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依照本法的規定,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對企業的財產進行全面清理核查,該收回的債權應當收回,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在此基礎上,償還債務。這就涉及到對企業債務的清償順序問題,為此,本條作了規定。依照本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以其個人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企業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即使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了,只要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后五年內向投資人提出了償債請求,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所以說,本法為了保護個人獨資企業債權人的利益,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償還債務的責任作了多處規定。本條之所以再對清償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是為了保證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國家稅款能夠得到及時償還,以保護職工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是對職工和國家利益的重點保護。本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是:(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直接關系到職工的生活和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問題,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本條將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列為清償的第一順序。依照本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方式 個人獨資公司的清算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投資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1、投資人自行清算 個人獨資公司的投資人自己對企業進行清算。本條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投資人一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資人的問題。不像公司、合伙企業那樣,由若干股東或者合伙人組成,清算會涉及其他股東或者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也要由全體股東、合伙人或者股東、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進行清算。比如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規定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關于全體股東、合伙人進行清算的規定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區別只是在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一個人,因此規定由投資人清算。 2、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這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債權人一項權利的規定。因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出于各種考慮,不想讓投資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這種要求也是應當的。為此,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樣的人作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資格問題,本條未作規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清算人。 關于清算的規定,沒有區分個人獨資企業自行解散與強制解散兩種情形分別進行規定。而且,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小,所以本條只規定了投資人一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進行清算。不像公司法那樣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為一般來講,清算人是指一人或數人,而清算組則必須是三人以上。同時,對于這兩種清算方式,本條的規定是平行的,沒有先后之分,也沒有規定在什么條件下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公司法關于清算的規定,是區分不同情況的。 比如,對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規定由股東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對于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的,規定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合伙企業法對清算的規定雖然沒有像公司法那樣對自行解散與強制解散的清算問題作了不同規定,但是對于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規定了條件,即合伙企業在十五日內不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相比,個人獨資企業法關于清算的規定是比較籠統、比較簡單的。這主要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人投資,企業規模相對來講比較小,投資人是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企業注銷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樣的
企業注銷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樣的
公司注銷剩余財產分配規定是:
1、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2、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后、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
3、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后,其法人資格并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未了事務.如上繳稅款、分配剩余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后,才能注銷公司登記.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必要的民事行為.
企業注銷后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
企業注銷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樣的?其實按照小編老師講解的資料,公司注銷的時候還有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是按照公司各股東出資的比例來分配的,股份制公司則是按照股份比例來分配的,這些資料在上文中都有提及,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你們來這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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