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總公司(公司或子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出現法定代表人。對于非法人單位,比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才有負責人一說。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判斷的依據就是《公司法》上沒有規定“不允許兼任”。
擴展資料:
法人代表是企業的法定負責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責任,并追究具體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如果能證明確實和法人代表無關,那么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責任。如果是安全防火負責人的過失,和質量負責人就沒有關系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條)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沒有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于法人代表:作為區別于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伙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伙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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