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哪些有爭議的點
法律上有哪些有爭議的點,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寫過或者了解過案件的焦點問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并將采納證據的情況進行逐一說理論證,下面我整理了法律上有哪些有爭議的點。
法律上有哪些有爭議的點1一、公司法有爭議的問題包括哪些?
1、關于董事會、監事會串通起來侵害股東利益時的救濟。
按照公司法的設計,如果董事會故意損害股東利益,但監事會30日內消極應對,不對其提起侵權之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但若董事會和監事會串通損害股東利益。而監事會提起了訴訟,并且當時也不算情況緊急或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那么股東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無權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訴訟。
2、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權變動的時間節點。
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轉移,都需要有一個節點,來標志著權利轉移的完成。例如,債權讓與的,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起生效;動產轉讓的,自交付時生效;不動產轉讓的,自變更登記時生效。
但公司法,作為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到現在為止,也沒有規定股權轉讓的節點何在。
二、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訂?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
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此可見,公司法有爭議的問題還是存在的,我國的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股權變更的時間點,也就是容易引發股份轉讓糾紛。并且,按照現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和董事會有串聯起來侵害股東利益的條件。鑒于種種問題,我國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強化了公司管理監管機制。
法律上有哪些有爭議的點2一、離婚訴訟前共同債權有哪些爭議點
1、離婚起訴前的共同債權的爭議點有:
(1)夫妻一方婚前的債權;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個人名義債權;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借出的債權;
(4)雙方爭奪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二、離婚共同債權應該怎么處理
1、離婚訴訟中夫妻針對共同債權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爭奪債權。
這可能是因為債務人信用度高,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
這可能是因為債務人的信用度差或無履行能力;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追償;還有的當事人礙于情面,不愿追償第三人債權而爭奪共同財產。
2、針對這些具體情況法院根據個案的不同總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比如,如果債權人跟夫妻一方有親屬或者其他關系的,一般判決由有親屬關系的夫妻一方享有債權并支付對方補償,這樣方便于債權的行使。
因為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共同債權債務的約定并不必然為第三方所知曉,在債務人并不知道債權人夫妻離婚或債權分割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向任何一方履行義務,債權均告消滅,另一方如有異議,可依據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或裁判文書,起訴要求對方返還不應享有的債權標的物。
法律上有哪些有爭議的點3與股東資格有關的爭議
公司股東資格完備與否與出資是否完成密切相關,如果股東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全額出資,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限制甚至剝奪其股東權利,常見糾紛如下:
(一)如何解決股東逾期出資問題
如果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時出資,將形成公司的催收資本,等同于股東對公司負有債務,公司可以通過主動催收、限制股東權利、強制轉讓股權、除名或提起訴訟來解決。
根據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公司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依法履行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當然,如果公司不及時行使權利,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向拖欠出資的股東進行追繳。并且,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其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此實現債權。
(二)如何應對股權被惡意稀釋問題
未經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通過,他人虛假向公司增資以“稀釋”公司原有股東股份,該行為損害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即使該出資行為已被工商行政機關備案登記,仍應認定為無效,公司原有股東股權比例應保持不變。
(三)如何合法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股東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關于“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
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據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的實際情況對其財產方面的權益作出相應限制。法院應參照此兩條規定精神,對于侵權賠償的審理,以實際出資確定賠償比例。
(四)如何解決股權激勵的股權回購問題
若非年齡、身體原因提前離職或辭職離開公司,股東需將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辭職時的每股凈資產價格,轉讓給公司在職董事。并非年齡和身體原因離開公司,涉嫌違反履職協議。
(五)如何合法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進行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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