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它與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同,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承當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但法律有想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權的人,不能承當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也要盡有限的信托義務。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權外.凡委托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同樣可以享有。但受益人得盡信托關系中必要的義務。如不能妨礙受托人正常進行和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中,不是由于受托人本身的過失蒙受信托財產的損失。或按規定應交的開支,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或補償損失的要求。 適法性信托行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習慣性信托行為已不能適應資本主義大生產的要求。生產和分工的進一步發展;社會財務聯系更加廣泛。由于習慣性信托行為而引起的矛盾和爭執日漸增多。
同時,私入與私人間形成的信托行為,漸浙擴展為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托行為.并且這類信托行為開始出現附帶收取一定的酬勞。面對這種情況,必然需要制定一種行為準則,需要信托立法。以便確認人們之間的財務關系哪些屬于適法的信托行為,哪些行為是不適法的。凡不能確認為合法信托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既不受法律約束,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在19世紀,英國頒布過數十種信托法令.特別是1893年的受托人條例頒布后.以營利為目的的信托行業開始發展起來。由于人們的習慣性信托行為.如得不到條例的確認,就無法律效力,以此引起的財務爭執得不到法律保障。正因為英國重視信托立法.重視設定信托的適法性,給以后英國信托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故稱合法設定的信托行為是適法性信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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