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一、債權出資的概念
債權出資又稱債權轉換為股權,是指投資人以其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債權出資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投資人以其對被投資公司的債權出資,該種類型的債權出資產生債權的消滅和股權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另一種是投資人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而該種債權出資的類型產生的是債權轉讓和股權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
目前比較典型的債轉股制度主要是針對處理銀行不良資產而實施的,即將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借款企業的投資和股權。這屬于政策性的債轉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動中還存在某些以股抵債或以債權作為投資的債轉股形式,在實務中被稱為商業性的債轉股。
二、債權出資的法理依據
《公司法》第27條對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方式的具體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該非貨幣財產應具備三個標準: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三是該非貨幣財產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
根據這三個標準,債權是可以作為出資標的物的。
首先,債權完全可以貨幣進行估價。
更多股權知識請關注金指投
其次,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債權原則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合同法》第79條和80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明確禁止債權不得作為出資。
從以上可以看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原則性標準及《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債權作出公司出資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礙。
三、債權出資的法律依據
盡管《公司法》未將債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方式進行明確列舉,但是,在實務中關于債權出資存在法律依據:
1、1999年7月30日國家經貿委/人民銀行《關于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司資產債轉股;
2、《公司法》對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企業會計制度》第18條“債務重組允許債轉股” 對一般公司債轉股作出了明確規定;
4、《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了公司財務困難重整時,債務轉為資本的會計處理方式。
在司法判例中是亦存在債權出資的相關依據:
1998年12月29日法經[1998]505號對湖北法院的答復《關于企業開辦單位劃撥的債權能否作為該企業的注冊資金的請示答復》 :已經辦理債權轉移手續并形成資本金,且已經全部實現該債權,可以作為資本金予以確認。
2003年1月3日法釋[2003]1號《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可見,上述法律和司法判例對公司債權轉股權無論從立法到具體執行的會計、稅務等處理上都有相應的操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債權作為出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實務中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判例有關債權出資的債權都是針對債權人以債務人的債權對債務人的出資情形,而對于債權人以第三人的債權出資未作明確規定。
因此,在《公司法》未明確列舉債權出資的情形下,我認為,目前在實務中債權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向債務人轉股權在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各地公司登記機關應給予登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京工商發〔2010〕93號)(以下簡稱《債權轉股權登記試行辦法》),允許債權作為一種新的非貨幣出資方式,增加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四、債權出資程序
國家有關部委發布了一整套規章對于政策性債轉股的實施予以了明確規范,因此,對于政策性債轉股程序已相當明確和規范。下文主要討論商業性債轉股實施程序問題。
由于目前可以實施的商業性債轉股僅限于債權對目標公司債權的轉股,債權出資應僅發生于目標公司增資擴股階段,而不適用于目標公司發起設立階段,因此,商業性債轉股的實施程序應遵守《公司法》有關公司增資擴股相關程序規定。
商業性債轉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一是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對增資擴股事項進行表決
二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達成債轉股協議
三是對債權進行作價評估
四是確定債權轉股的轉換比例
五是對股權作價出資進行驗資
六是辦理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變更工商登記。
相關推薦:
破產案件公告知識(破產清算多久發一次公告)
企業法人變更費用(法人變更需要多少錢)
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
破產程序啟動的措施(公司申請破產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和解制度問題(破產和解制度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