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要求查看賬簿公司可以拒絕嗎 【案情】 2010年4月18日,葉某、姜某及朱某(姜某岳母)共同出資設立某 有限責任公司 ,并分別持有股份33%、27%、40%。《 公司章程 》約定,公司主營業務為閥門及閥門配件的生產和銷售,公司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公司監事有權檢查公司財務等。同年4月19日,姜某被任命為公司 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葉某被選舉為公司監事。 2011年9月,葉某因公司經營管理事務,與公司管理層發生矛盾。2012年3月16日,葉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公司總經理姜某伙同公司會計虧空公款。公安機關收到舉報后,要求葉某進一步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后葉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遭到公司拒絕,遂將公司訴至 法院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原告葉某未向公司說明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此外,葉某之妻注冊成立了與公司經營項目相同的企業,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葉某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拒絕提供查閱。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葉某作為被告某公司的股東和監事,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葉某因懷疑公司賬目存在問題而向公司提出查閱會計賬簿,應當認定其查閱會計賬簿具有正當目的。雖然葉某妻子注冊成立了與被告某公司經營項目相同的企業,但葉某查閱會計賬簿與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并無必然聯系,據此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會計賬簿提供給原告葉某查閱。 【評析】 《 公司法 》第33條第2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雖然上述規定為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設置了技術性操作規則,但并未對“不正當目的”作出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對于股東查閱賬簿正當目的的認定,通常遵循以下規則:1、如果章程約定公司應當定期將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送交公司股東,則推定公司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具有正當目的,公司不得拒絕股東查閱賬簿。2、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其他訴訟或者糾紛不得成為公司拒絕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的抗辯理由。3、應當知曉公司財務情況的股東亦可行使賬簿查閱權,公司不得以其應知賬目情況而故意行使賬簿查閱權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為由,拒絕股東查閱賬簿。 至于如何分配股東查閱賬簿正當目的之舉證責任,一般來說,只要股東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存在查賬正當性目的,公司必須承擔說服責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否則,公司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股東的提出責任與公司的說服責任的證明標準并不相同,前者只要達到可能性的標準,后者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 此外,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股東與公司的競業關系進行禁止,股東可以從事與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且只要股東在商務行為中沒有構成“惡意競爭”的,則其有權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和知情權。此時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并不沖突,不能僅因股東與公司具有競業關系,就認為股東查閱賬簿一定是為了獲取競業利益。申言之,如果股東有初步證據證明查賬具有正當目的,而公司僅能證明股東從事與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活動的,則意味著公司尚未完成說服責任,將很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本案中,某公司的《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公司監事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因此,作為公司股東和監事的葉某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應當推定為具有正當目的。雖然葉某妻子注冊成立了與某公司經營項目相同的企業,但某公司并未能向法院舉證證明葉某查賬是為了獲取競業利益,具有不正當目的,并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葉某的訴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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