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股的條件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將 股權轉讓 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經常會在轉讓價款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達成目的。 二、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 公司法 》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關于股東退股的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退股的方式有:
(一)轉股方式退出。轉股的方式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二)減資方式退出。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使股東退出實際是公司回購了股東出資。
但減資不同于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資,只要滿足條件的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就可做出減資決定,無需附加其他任何額外條件。
(三)異議股東回購方式退出。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提供了抵抗大股東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訴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現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現如營業期屆滿,公司解散,股東也就退出了,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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