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完這些費用后就是清償企業員工的工資。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后,企業員工的工資應當優先清償。在公司對共益債務以及破產債務清償完畢后,就進入到公司員工工資的清償程序,具體項目包括企業員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除此之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企業員工補償金等。
其中,對企業員工的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企業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作為參考,員工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不滿一年,但是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一年來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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