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空頭支票指無法兌現的支票,通俗而言,就是取不到錢。開空頭支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還要處以行政處罰。如果開空頭支票目的是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會構成票據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簽發空頭支票是套用銀行信用、破壞結算紀律的行為,在我國,銀行應根據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單位按票面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出票人開戶銀行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舉報。
各空頭支票罰款代收機構,要按照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就地將所收罰款及時、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規范空頭支票處罰的操作流程,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處罰依據和標準《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 %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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