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一、擔保人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二、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有哪些: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3、經申請人同意;
4、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股東為公司債務擔保有效條件
股東為 公司債務 擔保有效條件是: 1、做擔保是股東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或者欺詐的情形; 2、股東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具有代為清償 債務 能力; 3、具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證 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4、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 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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