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有股東。獨資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獨自出資設立的,所以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由個人享有公司的收益和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沒有數量限制。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數量沒有禁止性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屬于自然人設立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對一個自然人設立幾個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禁止性規定。對于私權力來說,法不禁止即可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而公司是企業法人。兩者不要混淆。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態,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于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于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2、獨資企業的缺點
雖然獨資企業有如上的優點,但它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系是雇傭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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