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普通合伙企業股東怎么退出?????
合伙企業的投資人不叫股東,而叫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叫退伙。
合伙人因為某種原因不愿繼續參加合伙,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伙。根據一般規定,合伙人退伙,發生如下的效力:
根據退伙金與退伙人資本帳余額的關系,退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 退伙金等于退伙人資本帳余額。
2) 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資本帳余額。
3) 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資本帳余額。
退伙過程
原合伙人退伙是在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資格的消滅。
(一)原合伙人退伙的類型
原合伙人退伙的類型包括:
1、聲明原合伙人退伙。聲明原合伙人退伙又稱自愿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原合伙人原合伙人退伙
退伙。聲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為協議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當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的經營期限的,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原合伙人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當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時,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伙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給合伙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伙,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為當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
(1)當然原合伙人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除名原合伙人退伙。也稱開除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了開除原合伙人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事務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原合伙人退伙的后果
1、原合伙人退伙人喪失合伙人身份,脫離原合伙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導致合伙財產的清理與結算,原合伙人退伙人以使用權出資的財產需返還給原合伙人退伙人,盈余部分需進行分配,如有虧損則需由原合伙人退伙人分擔;
3、原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導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為二人的情況下,其中一人原合伙人退伙則導致合伙的解散。
擴展資料
退伙的效力
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
無論哪種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資格喪失。《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后果作了特別規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法人資格。
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換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是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是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該繼承人(第50條)。
二、退伙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三、退伙人對合伙虧損的分擔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
退伙人應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原合伙人退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退伙
退伙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果?
退伙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對協議的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需按照約定執行,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具體的法律效果:
1、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不違背法率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
4、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只要退伙人在伙企業的經營期限有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等情形,退伙是受法律保護的,并且其他合伙人不得繼續要求繼續合伙。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業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關于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關于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退伙的條件
合伙人的退伙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伙協議中約定的退伙條件;2.合伙人之間協商達成的退伙協議;3.在法定和約定的情況下,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退伙情形;4.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合伙人退伙是合伙企業發生變動的一種方式,也是常見的合伙企業制度問題。對于合伙協議的制定,應該注意退伙條款的詳細規定,以免發生糾紛和法律風險。而對于退伙協議的簽訂,之前的協議應該要求簽署雙方全面充分地協商合作事宜。和而不同的原則下保持統一合法合規的軌跡。
對于退伙問題,合伙人可以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的規定,或尋求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此外,退伙問題也是作為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需要在企業運營的全局考慮退伙相關問題,保障合伙企業的穩健性和合作力度,遵循復贏共贏的經營宗旨。
合伙人退伙是合伙企業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需要制定合適的退出方案,避免出現糾紛和法律風險。合伙人和企業創始人也應該重視退伙問題的規劃,充分協商與計劃好這種合作模式的管理問題,從而達到贏得利益、穩健安置和合伙人共贏的工作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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