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債務的承擔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公司資不抵債的,則應當由其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怎么處理
公司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投資額為限。如果你沒有虛假出資、欠繳出資、抽逃注冊資本、轉移公司財產等行為,就不必以其他財產來償還公司債務。
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如何執行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債務,原則上還是以公司的財產來進行清償,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要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法條表明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公司以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對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有限責任。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該怎么辦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2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稱之為獨資公司,一般一人有限公司是不設立股東會的,而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該公司的股東卻具有唯一性。另外就是,自然人在設立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后,就不允許再設立其他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于這類公司的債務,一般還是以公司財產來獨立承擔,除非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這個時候股東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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