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對股東有哪些保護措施
一、保護股東的權益
引發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么,如何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保護股東的權益?
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
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
二、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
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2、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3、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4、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公司不分紅,小股東該怎么辦?
B、D兩人很郁悶,前來咨詢,他們問該采取什么措施來維權?*股權律師專業解答*一、關于股東的分紅權。分配股息紅利(俗稱“分紅”)是股東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4條和第35條規定,其中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即分紅)等權利;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股東分紅條件和行權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4、35條之規定,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然而,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關鍵的是分紅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批準通過。換言之,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上述B、D兩人要求甲公司分配紅利,前提條件是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因甲公司已贏利5000萬元,這個前提已經具備。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甲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分紅決議,及時支付給股東紅利。在本例中,如果甲公司股東會沒有通過分配方案,B、D等股東就無權請求法院強制甲公司分紅。三、小股東分紅權受侵犯的救濟途徑。 本例中,由于A、C股東的阻撓,使B、D的分紅議案無法獲得股東會的通過,導致B、D等小股東長期不能享受公司分紅。對此,B、D等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施司法救濟。根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關于不分配股息紅利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屆時,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天內,B、D兩人與甲公司協商,如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可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收購你的股權。 *律師建議*根據上述分析,律師建議B、D等股東盡可能隱蔽地分三步走來維權:第一步,作好前期準備工作。 在該階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證據,并對擬采取訴訟行動的進行全面、客觀的法律風險評估。1、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歷年的財務報表,確認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歷年的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確認甲公司是否對分紅作出有效決議。第二步,啟動訴訟前必要的前置程序。在掌握事實證據、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后,啟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議召開董事會,并力爭通過有關分紅的董事會決議;然后再提議召開股東會,力爭在股東會上通過分配方案。第三步,瞄準時機,啟動訴訟程序1、若甲公司股東會已作出有效決議,甲公司未履行決議,則貴公司可以甲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支付紅利;2、若認為甲公司股東會不予分紅之決定無正當理由,且明顯構成對小股東分紅權之侵害時,小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項不予分紅之股東會決議,力爭重新通過分紅之決議。
不分紅屬于什么股利政策
不分紅屬于股利政策公司不分紅時股東有哪些救濟途徑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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