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律規定是:股東依法享有異議回購請求權,在公司股東會作出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合并、分立或者轉讓主要財產等決議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股權回購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1.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公司回購股權條件是什么?
1.公司章程約定的回購條件出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三、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四、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于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并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并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于,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五、公司回購對股價有什么影響
1.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具體可以看回購的多少以及市場中回購公司的多少來做具體的分析。
2.股票回購也可以提高公司現金支配的利用率,使用現在公司較為富余的資金回購股份,會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提升凈資產報酬率,降低公司財務指標盈利方面的壓力,從這個角度來說,回購是一種進行投資理財的行為。
3.進行回顧后的股份可以作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如果直接通過發行股票會降低原有股東的權益,稀釋其股份,而回購則是能夠既不損害股東利也可以推行員工福利,激勵員工促進公司更好地發展。
4.回購股票之后促使股價出現上漲,也是一種回報股東利得的行為,而且無需繳納稅金。
5.進行回購股票之后會造成在外流通股票減少,對于潛在的對于公司有收購意圖的收購人能夠獲得的股份就會減少,保證大股東的控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142條股權回購
法律主觀:
公司法股權回購的規定是什么 1、公司與股東簽 股權回購協議 的效力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條并非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可以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股權回購的條件,如果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將前述約定的條件納入公司章程,則該股權回購條款有效。公司回購的股權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注銷。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不得與公司約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條規定的其他回購條件,否則,其約定無效。因此,如果股東與公司簽訂股權回購條款,其內容必須符合《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因此,只要該股權回購條款的約定不違反142條的規定,則有效,違反的,則無效。 2、公司控股股東對投資人所持股權進行回購的效力如果股權(股份)回購條款是私募與企業管理層(控股股東)之間達成的,這意味著投資協議(對賭協議)的當事人是私募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控股股東),那么股權回購的法律效果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只表現為私募與公司管理層間的股權(股份)轉移、給付回購款等內容。《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公司法》第137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137條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的,股東之間即可按照雙方自愿達成的股權回購條款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而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較之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份轉讓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由公司管理層(控股股東)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對賭協議)約定由其對投資人所持股權進行回購的,雙方在約定的情形出現時完成股權(股份)轉讓,應屬有效。在“海富投資案”中,最高法認為迪亞公司對海富投資的補償承諾有效正是基于對此的認識,從而認為其約定沒有損害公司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條對公司發起人、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股份轉讓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對于公司的發起人、董、監、高等股份轉讓設定了鎖定期。該條規范為強制性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排除其適用。如果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的鎖定期內,亦即股份回購行為發生在上述鎖定期內的,股份轉讓行為本身應屬無效,但雙方之間關于股份回購的約定仍然是有效的,結果的無效并不能導致作為原因的回購條款無效。如果股份回購發生在鎖定期外的,則應認為股份轉讓是有效的。股權的回購必須要經過公司大會的決議,不經過公司股東大會的,即便回購成功,也是屬于無效行為的;如果股東回購是減資收購的或者是股東要求收購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注銷原有的股份,如果不進行注銷,是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回購請求權是什么意思
所謂異議 回購請求權 ,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一種“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收購自己股份”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 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 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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