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家偷稅漏稅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如下處罰:
1、補征稅款。
2、罰滯納金外。
3、罰款:數額為欠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500%。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六十三條關于商家偷稅漏稅處罰有明確的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同時受到《刑法》的打擊,企業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但漏稅不涉及《刑法》,漏多少都只追究企業的經濟責任,最多就是滯納金、罰款。
逃避繳納稅款罪,在數額巨大時的最高刑期是7年。
擴展資料:
1、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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