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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是什么樣的,怎么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是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01 03:45:52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七十三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七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 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 務。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辦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 個人。
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 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 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本法規定 的募股申請,不予批準。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 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八十七條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四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前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 股款。
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九十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一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 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 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九十三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 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條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 記: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 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驗資證明;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 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應當進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后,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份制公司法人的職權有哪些?

一、股份制 公司法 人的職權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 公司章程 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 代理 人簽署 授權委托書 ,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二、法人概述 公司是企業法人中的一種,公司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企業法人,但不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再往大了說,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社會團體法人和基金會法人 1、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 外資企業 。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準登記成立; (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 債務承擔 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 債務 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 營業執照 、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包括: 1、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相對于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 、公司的 分公司 等分支機構、等),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幫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業的概念:如果法人企業涉及法律 訴訟 的,由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業在涉及法律訴訟時,不是由企業而是由企業的業主或者投資者作為訴訟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對外代表企業,其職務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業享有或者承擔。 企業法人法人的一種,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法人有兩大類:一類是企業法人,另一類是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成立企業法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 (2)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活動場所。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未經核準登記的工商企業,一律不準籌建或開業,不得進行民事活動。以上四個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財產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經濟責任兩個方面,是企業法人最基本特征。企業法人確立后,必須在核準登記的 經營范圍 內從事經營,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其職權或授權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有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后,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在下列情況下即從法律上消除企業法人的資格: (1)依法被撤銷。‘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特殊原因。 注: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是指由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簡稱 法人代表 ,在生活中,很多人對于法人和法人代表二者關系沒有弄清楚,其實最大的區分就是一個是組織,一個是個體,法人代表,是幫助法人工作的一個自然人,依法對外,簽訂合同,蓋章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有什么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有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3、對公司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作出決議;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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