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
破產法中的和解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破產和解也可以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
破產和解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破產和解具體出自于《企業破產法》第95條中: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法律分析: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各國破產法對和解制度的具體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先行和解為破產宣告的必經程序,有的國家則由當事人任選是否進行和解,可直接作出破產宣告。有的國家在破產宣告前后各設一套和解程序,實行雙和解制度,如日本等國。破產宣告前的和解程序目的是為預防破產發生,而破產宣告后的和解程序,目的則在于盡快終結破產程序。中國臺灣破產法在法院和解外,還設有商會和解,適用于債務人為商人的情況。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和解制度則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的破產案件后一定期間內,債務人為避免破產宣告,經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債務清償協議,以進行企業整頓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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