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如下:1、簽署收購意向書;2、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3、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4、在收購期限內,采取要約規定的形式和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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