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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董事會有人數要求嗎,怎么規定的?(公司法要求董事會人數)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01 20:13:28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人數要求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l至2名監事。
總結如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置董事會,那么董事會人數必須是3到13人。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置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例外的是國有獨資公司中,監事會成員不能少于5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至19人。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股份有限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拓展資料: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有時被稱作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公司最少需要幾個人

律師解析      看情況:      一、注冊一個公司至少需要由兩個人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只保留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人這三個職位;      二、需要設立董事會及監事會,董事會人員不得小于三人,監事會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董事會人數要求

董事會一般需要的人數為:
1、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三人至十三人。
2、對于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需要董事會,只需要一名執行董事。
董事會有哪些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綜上所述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三人至十三人根據公司的大小需求確定,有的不需要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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