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對于公司方面是有 公司法 作為規定的,每一個股份制公司一般都是有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作用是一個決策的作用。公司法當中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往往都是以為股東作出的決議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所以說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后,因其內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無效。”《 公司法解釋 四》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于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 訴訟 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 訴訟時效 法律并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并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后,其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 公司章程 約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股東可以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撤銷決議的原告必須在起訴時是公司的股東。起訴撤銷決議有訴訟時效限制,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僅僅是輕微瑕疵,并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無法撤銷。 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是指股東會決議并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訟時效,因此起訴決議不成立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往往是因為決議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說明的。股東大會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決策的作用,所以說對于決策我們一定要依法進行決策,不能違反我們國家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無效。此條規定在于宣示法律的原則,不是創立新的無效規則。即不論任何決議、協議或者私人行為,只要與法律相抵觸的,確定沒有法律效力。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法院予以撤銷。 以上是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股東會決議只蓋章不簽字生效嗎?
法律主觀:
蓋章后也可以不簽字,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兩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后果有:
1、依法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2、股東大會決議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3、股東大會決議違反法律或者存在瑕疵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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