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被告只能是公司股東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除了以上主體外,還包括他人。. 即,只要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和條件是什么?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如下:1、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2、被告為董監高人員或他人;3、訴訟事由為公司高管人員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程序:先窮盡救濟途徑,有關機關拒絕或怠于履行職責才可以股東自己名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2條中原告與被告是誰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依據規定原告應是公司股東,而被告就是侵害股東利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是關于股東直接訴訟的規定。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有權維護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有權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對股東為維護自身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訴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每一個股東都可以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其自身權益時提起訴訟。股東提起這類訴訟只要具備股東身份即可,沒有具體的持股時間、持股數量的限制。
(2)提起訴訟的事由,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3)提起訴訟的時間。本法未做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股東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權利都可以獲得合法有效的保護;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股東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損害后。應當及時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一、
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被告分別是誰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于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
1、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于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2、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
股東直接訴訟的對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在股東直接訴訟中的地位
為查明案件事實,可根據法律規定將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股東直接訴訟
二、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
(1)侵犯知情權;
(2)侵犯分紅權;
(3)股東僵局,司法解散
總結:董、監、高害股東,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勝訴收益歸個人。
三、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一、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公司怠于追究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二、什么是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訴訟,該訴訟結果直接歸屬于股東。
三、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一般來說,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原因不同。
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說,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共同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并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共同性權利則是指股東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目的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3)訴訟被告不同。
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于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也即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的范圍則比較廣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機關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東均以代表訴訟的形式提起。因此,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外,還可以是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體。
(4)訴訟歸屬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代表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于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訴訟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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