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自由轉讓制度,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根據我國出臺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中,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一、股權轉讓的一般程序1、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斷。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5、評估、驗貨(私營有限公司也可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6、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貨。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并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二、股權轉讓的方式1、內部股權轉讓: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較為便利,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依據公司法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變更工商登記等即完成股權轉讓。2、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除辦理上述手續外,有其特殊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關于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基本原則,對此特殊說明:(1)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處是以人數作為投票權基礎,不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2)是以不包括轉讓方在內的其它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三、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1、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時間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從變更股東名冊起生效。2、股東轉讓出資后,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與公司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后,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交割日以變更日為準。股票交割是投資者在買賣股票后支付價格并轉讓股票的活動。委托購股交易完成后,投資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清股票價款并領取股票。同樣,在賣出股票后,股票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得到價格。這是股票交易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程序。股權交割就是股權交割的過程。投資者或受讓人在交付后將實際獲得股權并成為公司股東。重要的是要確定完成交割的時間,如果不清楚,很多投資者、股權受讓人都會落淚。例如,在收到股權轉讓或增資后,原股東將通過決議以公司資產擔保巨額債務。
在交易單據中將交貨期進行界定,為了區分企業在交貨期之前應該做的時間點(“交貨期條款”)和交貨期之后應該做的事情(即“交貨期后的義務”),所以如果是需要明確交貨期的書面含義的話,具體條款可以參考交易單據。通常在雙方完成交易文件的簽署后,律師會催促公司完成交貨條件,簡單來說,“這些事情都是按照業主的要求做的,就可以催促主付款了”,公司完成交貨條件和提供過程證明是律師工作中的一項“安排交貨”。在全部交割條件滿足后,或投資者放棄未滿足條件后,律師會通知雙方“交割條件已經投資者確認滿足,下一步由投資者安排付款”,直至全部投資資金支付完畢,這就叫做投資的完成。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在完成股權轉讓后,不變更內部股東名單,也不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在這種情況下,股權轉讓的時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在未就交割時間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通常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為交割時間。約定交貨地點的,原則上按約定執行。然而,在關于交貨點的協定的情況下,關于交貨點的協定是否有效可能會有爭議。例如,一些股權轉讓協議規定交割是要簽署的,這可能會有問題。一方面,本協議可能與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相沖突;另一方面,受讓方僅在股權轉讓雙方之間取得請求權,公司內部股東并未對受讓方的股東資格進行確認。
如果股權協議中指定的交貨地點,至少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和精神,例如在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交付條件滿足或被拋棄在交付之前,為了投資證書完成交貨日期交貨,交付條件包括:股權轉讓協議;公司同意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進行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一般來說,交付不是一個動作,或者不是用一個簡單的動作來解釋,而是更多的為當事人劃分時間提供一個節點,這樣就容易在文件中約定,交付之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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