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司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轉讓公司所需要的條件是: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債權內容、必須達成協議、具有可轉讓性、必須通知債務人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債權轉讓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
一、債權轉讓公司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二、《民法典》對于債權轉讓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對于債權轉讓的具體適用條件,是需要基于實際的債權情況而定的,如果債權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或者是通過非法的手段來獲得的債權,那么顯然是無法進行轉讓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律師來咨詢有關債權轉讓的相關情況。
公司債權轉讓需要具有哪些條件
公司債權轉讓需要具有哪些條件公司債權轉讓需要滿足如下法定條件:債權必須有效存在;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合意;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必須有轉讓通知。債務轉讓需要條件:經債權人同意;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合意;債務必須具有可讓與性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公司加入償還債務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法律主觀:
公司加入債務即借款屬于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后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轉讓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不一定要股東會決議。
1、股東與股東之間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不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只要轉讓方與受讓方有轉讓協議,按《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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