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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采取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有哪些,是什么?(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03 05:45:44

試論外貿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摘要: 當前,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泄露與侵權問題嚴重。其泄密行為,主要表現為飛單、高薪挖角、員工跳槽,相關損失巨大。現有的保護措施,可歸納為界定、隔離、防范和訴訟,存在法律保護不到位、企業保護不力等不足和問題。建議外貿企業采取“捆綁”保護策略,形成員工、客戶與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關鍵詞: 外貿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現狀分析

  1保護外貿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性

  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可區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包括供貨來源、銷售渠道、客戶資訊、產品成本、銷售價格、利潤率、外貿合同與單證、業務往來函電和談判紀要,公司財務資訊、員工薪酬待遇等。其中,最核心的商業秘密就是客戶、訂單和出口售價。它是外貿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是企業利潤和核心競爭力的源泉,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興衰成敗。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帶來的不僅是直接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間接經濟損失。當泄密行為被發現時,往往為時已晚, *** 起訴耗時耗力、成本高昂,巨大損失難以補救,外貿企業就失去了競爭力和利潤來源,結果往往是災難性的。

  長期以來,商戰激烈,不少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安全意識不強,重視程度不夠,商業秘密侵權現象屢禁不止,起訴難, *** 難,已經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競爭對手的高薪挖角、公司高層另起爐灶、員工跳槽帶走商業秘密和訂單“飛單”,已經是常見的泄密現象,迫使企業痛定思痛、嚴格保護。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商業秘密,防患于未然,是外貿企業理應關注的重大問題。

  2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現狀分析可將現有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歸納為如下四類:界定、隔離、防范、訴訟。

  2.1界定

  明確外貿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和范圍,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限定保密義務主體,加強員工保密意識,對于涉密資訊載體采取保密標志、安全儲存、密碼、加鎖等基本防范措施,使其處于明確公認的“商業秘密”狀態。這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第一步,是所有后續保護措施的基礎。比如,究竟哪些客戶名單有資格成為商業秘密?2.2隔離人員隔離與市場隔離。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人員范圍;隔離敏感部門,非經批準不得進入;建立分級分層次的內部保密制度。將采購部門與銷售部門相隔離,各司其職,禁止串通;將外銷區域劃分為不同的子市場,外銷員嚴格分工負責,比如歐洲市場、北美市場、東南亞市場、中東市場等。

  網路隔離。組建公司內部因特網,安裝安全防護軟體,防止外網的黑客攻擊和惡意竊取行為。員工對外洽談業務時必須使用公司郵箱,決不允許使用個人郵箱與客戶溝通。所有對外業務洽談資訊,均在伺服器上進行備份。禁止單證制作部門的電腦上網,禁用USB介面。

  2.3防范

  首先,預防公司員工泄密,進行全過程的員工保密管理。聘用員工時,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訂明保密條款或競業限制條款,或另簽專項保密協議,明確其保密義務、保密期限和違約責任。入職培訓時,向員工明確公司商業秘密范圍及相關保密制度。員工在職期間,做好商業秘密區域管理和載體管理,比如劃定保密區、安裝監控設施和防盜系統、嚴格控制資訊儲存載體的借用和復制。員工離職后,做好工作交接,及時回收各種涉密檔案和物品,支付保密補償金。

  其次,防范競爭對手的“惡意套價”,防范商業間諜和網路黑客的竊密,防范商業交易當事人有意或無意泄密。有時候,競爭對手會假扮為國外客戶詢價,以套取企業的銷售秘密。對此,有三種簡單方法可辨別真偽:第一,可檢視來電顯示是否國際號碼;第二,可聽其音、辨其文,細查其外語口語是否純正流暢;第三,可旁敲側擊,試探真偽。比如詢問其進口用途或分銷流向、假裝要去國外登門拜訪等。

  最后,聘用專業人才,設立專門防護部門,對公司商業秘密進行有效監管。比如編制保密手冊,限定員工接觸秘密許可權,定期的保密培訓教育,對員工使用網路行為進行監視,對往來***進行監督和審查等等。

  2.4訴訟

  一旦遭遇侵權,可通過法律訴訟來 *** 。商業秘密沒有專門的立法保護,其法律保護條款主要散見于如下國內法和國際公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0條、第25條《,民法》第118條《,刑法》第219條、第220條《,勞動法》第22條、第102條《、公司法》第149條《,合同法》第43條、第112條、第113條、第348條、第350條、第352條《,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第90條《,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不正當競爭”條款《,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第七節“對未公開資訊的保護”條款。

  3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問題分析上述外貿企業的商業秘密防護措施,看似十分有效和完善,實際效果卻遠不盡如人意。據寧波外貿商會2009年對400家中等規模以上企業的調查,100%的企業都有過商業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占到1/3,80%的商業秘密在職工跳槽時被帶走,跳槽者多是企業的業務骨干。該商會會長陳偉明說“:飛單、挖客戶等侵犯商業秘密的現象普遍存在,成為嚴重影響民營外貿企業做大做強和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一顆‘毒瘤’,但由于懲治和威懾手段不到位,很多企業經營者感到困惑和無奈。”總結起來,現有的保護措施有如下不足和問題:3.1法律保護不足、司法救濟不力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較分散、不全面,部分條款規定模糊、立案辦案難,可操作性差,法律保護不到位。

  第一,相關法律規定缺失。比如,在現實中,因為過失而泄露權利人商業秘密、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應該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是否構成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罪?此時,無法可依。

  第二,經濟損失計算難,經濟賠償責任水平低、不充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侵權所得利潤,以及權利人的調查取證費用。現實中,商業秘密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計算,所以此時的侵權賠償額很可能遠遠無法彌補權利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刑法》的相關規定模糊,入罪門檻高,懲戒力度輕。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犯罪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最高法和最高檢2004年將“重大損失”解釋為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這個入罪門檻顯然太高,刑期偏短,難以起到廣泛有力的震懾和懲戒作用。而且,存在以下司法實踐疑難問題:重大損失包括間接經濟損失嗎?對經濟損失認定存在爭議怎么辦?未發生嚴重直接經濟損失,但嚴重影響企業長期怎么辦?第四,法律訴訟存在著“發現難、取證難、起訴難、判決難、執行難”的現實困境,法律懲治乏力。據《江蘇法制報》2010年9月3日報道,近三年來,南京未批捕、起訴一起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

  3.2企業保護不力、保護效果差

  首先,許多外貿企業缺乏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和保護人才,保護意識淡漠,保護制度匱乏、滯后,保護措施不完善、執行不力,資訊保安水平低,難以抵御無孔不入、惟利是圖的商業間諜、竊密者和泄密者。比如,不少企業沒有對員工進行過保密教育,沒有建立系統完善的規章制度。許多業務員的涉外應酬多,商業秘密意識差,往往在酒桌上無意或不當地泄密了。再如,許多外貿企業不重視資訊保安,系統漏洞多,不足以抵御日益猖獗的木馬病毒、黑客攻擊等網路犯罪。

  其次,外貿企業經營不當、管理不善,也會誘發商業秘密泄密。

  在經營方面,企業與競爭對手進行惡性競爭,相互挖墻腳,加大了商業秘密的保護難度。在管理方面,公司內斗不止,決策不當,機制僵硬,管理混亂,員工的薪酬待遇低,晉升發展難,工作環境差,凝聚力不強,員工就會離職、跳槽、另立山頭,商業秘密就會外泄。

  最后,即使有了完美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也存在“執行難”問題。在實踐中,外貿企業大都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合同,可是到頭來,總是發現它的執行力并不強。所以,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措施,最終也要靠人來執行,誰也不能保證人不出問題。人可能疏忽大意、自私、貪婪、虛榮、恐懼、嫉妒,自制力差,難抵誘惑。比如,員工私下里對外聯絡、泄密,公司很難察覺、發現和舉證。

  3.3社會誠信環境差、職業道德與商業倫理尚需加強三聚氰胺、瘦肉精、阿里巴巴的“欺詐門”、紫金礦業的“污染門”、伊利和蒙牛的口水仗、騰訊和奇虎的“3Q大戰”,還有其他層出不窮的欺詐、***、賄賂事件,說明當今的社會誠信環境差,職業道德和商業倫理水平低,容易誘發商業秘密泄密和竊密行為。況且,如果商業秘密侵權者逍遙法外,大發不義之財,則劣幣驅逐良幣,不正之風蔓延,商業秘密泄密在所難免。

  4改進外貿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若干建議4.1改進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建議修改和完善法律,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應增設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應將民事賠償責任擴充套件至權利人所有的經濟損失;應增加懲罰性賠償責任;應降低商業秘密罪的定罪標準,提高刑期和罰金,加大刑事保護力度。另外,商業秘密往往有巨大而難以估量的潛在利益,在遭遇侵權或司法認定時,該利益可能尚未凸顯,難以得到司法救濟,因此應引入相應的專家小組,進行核算估價。專門針對商業秘密進行的網路犯罪,影響惡劣,后果嚴重,應從嚴從重懲戒。

  4.2改進商業秘密的企業保護

  建議外貿企業實行“捆綁保護”策略,將企業與員工、客戶有效捆綁在一起,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做到“一條繩、一顆心、一股勁”。

  第一,可通過股權投資、融資或分解,實現股權共有、利益共享、相互捆綁。可推行員工持股制,推行與供貨工廠、外銷客戶的企業相互持股制,或者新建合資企業,將彼此的利益牢牢鎖定在一起。第二,可用年終獎、利潤分紅、效率工資、終生員工制、股票期權激勵等措施“捆綁”員工。為此,要創造舒適和諧的工作環境,提供豐厚的薪酬待遇、公平透明的人才激勵機制、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真正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第三,加強品牌建設,提高品牌忠誠度,也能起到類似的捆綁作用。

  4.3改進商業秘密的社會保護

  建議合力整治、聯動 *** ,多方攜手保護商業秘密。外貿企業要高度重視并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加強 *** 力度;司法機構要嚴厲打擊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商務部應牽頭建設外貿行業的官方征信體系,建立侵權者黑名單制度;外貿商會要倡導行業誠信宣言,嚴懲不法之徒、拒絕歪風邪氣;高校要對在校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守法教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社會要增強公民和企業的誠信意識,企業要珍惜自己的聲譽,媒體要加強監督批評,營造全社會自覺維護商業秘密的大環境,讓侵權者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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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怎么申請保護

法律分析:一、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保密機制(一)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目前企業比較通用的意中保密措施。(二)建立專門的保密機構,對于一些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可以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機構,由專門的保密主管人員負責企業的保密工作。(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企業不僅要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還應當內部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除了內部建立合理的保密機制外,企業還應當對保密的員工給予適當的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如何利用知識產權手段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泄漏也許會對一個企業帶來重大的打擊和損失,同時后續的追溯也比較困難,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商業秘密在競爭日漸激烈的資本市場中,作為無形資產的高端信息資源來說,也就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然而在重視的背后卻隱藏著許多隱患,雖然我國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了司法保護,但是其保護力度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而下面則從各個角度幫助大家了解商業秘密以及可以采用的保護手段。

(一)商業秘密的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看出,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包括四個方面: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和保密性。

(二)商業秘密的保護現狀

因為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故而企業需要從各個層面去保護秘密不被公開,從中可能會涉及到企業管理體系以及人員本身,進而也因為具有多種不可控因素的存在,才有可能造成商業秘密的泄漏。

而商業秘密的泄漏也許會對一個企業帶來重大的打擊和損失,同時后續的追溯也比較困難,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現階段的商業秘密訴訟所采取的方式為:由于商業秘密的特殊性,侵權行為大都是在較隱蔽的情況下出現,此時,若要原告舉證則困難重重,要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幾近不可能。因此,要明確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原告只需證明自己的商業秘密存在,而被告的商業秘密與自己的相同或基本相同即可,法律即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被告若要免責,則需要證明自己所有的商業秘密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

(三)利用知識產權最大限度保護商業秘密的方法

1、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保護

現在有眾多致力于知識產權工作的企業關注到了商業秘密這個領域,故而出臺了多種多樣的管理軟件。其根本就是從根源杜絕任何商業信息外泄,期間通過管理系統整體監控企業人員的所有動向,同時在職期間的任何涉密內容均通過系統管理,且不允許在規定范圍之外的環境下進行任何操作。

2、專利與商業秘密的保護

現在可能有大量企業對于自有技術的保護存在困惑,不知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才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效益和權利。而偏偏普及程度較高的專利與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基本是相悖的,專利是以公開換取保護而商業秘密則相反,那么如何利用專利來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秘密呢?就需要注意商業秘密與專利的綜合運用了。

這里提出一個概念:保密性強度,通過區分涉及的技術信息的保密性強度的問題來最終得出保護方案。

如果強度足夠高,那么就可以單純采用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而如果是相對保密性較弱的技術信息則最好采用專利的形式進行保護,對于保密性居中的技術信息則可以考慮商業秘密與專利保護相結合的形式,而這種相互結合的方式可能對于大多知識產權工作者來說普遍做法就是將技術信息以公開的技術方案能實現為標準,盡量減少公開優化后的技術特征,然而這樣也會存在新穎性或者創造性不足而被駁回的可能性。此時還有另外一種做法,就是在所涉及技術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授權條件的前提下,商業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證有“只要想被授權就可以被授權”的、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存在,就可以在該商業秘密被泄露后再通過專利保護的方式延長其對該技術壟斷實施的時間。

而具體如何判斷保密性強度則可以使用知識產權的情報分析來判斷。其中,保密性強度的判斷包括:公知信息的公開程度,涉及到的技術信息所屬領域以及相關行業的涉及程度等。

實際實施步驟:

a.在了解企業基礎方向的前提下,對與其相關的行業進行全面檢索,從中找到相關技術在公知范圍內所公開的程度以及研發角度;

b.如果本領域內的技術方案公開程度較高,同時也屬成熟行業內,那么可以判斷此保密性強度較弱,故而還是建議企業通過專利來保護自己,以此得到比較高的保護力度;

c.如果本領域內的技術公開程度較小,那么可以將此技術信息歸結為重點保護對象,此時也可以通過分析技術信息所屬行業而最終判斷核心保護點和外圍保護點,這里的核心保護點則是所涉足領域內未有過多公知信息的,那么核心保護點就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來保護,而外圍相關技術信息則通過專利進行保護,此種歸結為有核心保護點和外圍保護點的技術信息則屬于保密性強度居中的范圍內;

d.如果本領域的技術公開程度屬于空白,同時主要創新點為工藝參數等類似信息的,就可以將此技術信息歸結為保密性強度高的范圍內,此時則可以將涉及到的技術信息單純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當然,保密性強度的判斷不僅僅如此,還需要通過相應的實際需要和涉及到的技術內容來進一步分析。

作為企業,應該如何保護商業秘密呢?

  企業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所謂企業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的商業秘密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為公眾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二是價值性,商業秘密對工商業者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傳授或轉讓,從而成為貿易活動的重要對象,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實用性,它應該是實用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四是規范性,這是指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這四個要件是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相互聯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目前商業秘密糾紛主要表現為勞動者(特別是掌握和經常接觸企業一定商業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私自帶走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然后與后者開展不正當競爭。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業的競爭逐步由國內企業之間的競爭演變為國內和國外企業兩個戰場上的競爭,企業如何在更高級別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爭得一定的市場份額,是否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非常關鍵。因此,積極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是擺在每個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幾項措施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一、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相關人員訂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因為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時,由于用人單位手中有一份與被告簽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載明了商業秘密的名稱、范圍及其他條款,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僅憑合同本身就能夠證明被告已經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業秘密,并且承諾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從而使用人單位的舉證工作變得相對容易,勝訴的可能性隨之增大。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對商業秘密保護進行約定,由于《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審理,某一信息是不是商業秘密,用人單位、侵權人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單位和侵權人誰能勝訴,主要取決于雙方所舉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張,并且能夠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業勝訴就要困難得多。
  1.企業應與哪些人員簽訂保密合同。企業一般無須與全體人員訂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 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有可能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人,主要包括:(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由于他們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競爭企業的特別注意。(2)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3)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這些人往往掌握經營秘密,也是競爭企業注意的重點。(4)財會人員。因為企業的財務狀況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開的信息。(5)秘書人員。他們在參加會議、管理和傳發文件等過程中,會接觸到商業秘密。(6)保安人員。這類人員有機會在下班后或公休日、節假日趁別人不在時,研究、拍攝、復制有關的保密設備和文件。
  2.簽訂保密合同的方法。企業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有兩種方法。一是企業直接與接觸商業秘密的職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在簽訂協議書時要注意幾點:第一,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制度;第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為原則,雙方意思表示應真實,權利和義務要對等;第三,主要內容要完整;第四,違約責任要明確。二是企業在與職工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3.保密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一是應明確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保密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職工的保密義務)、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等內容。企業的商業秘密通常包括:產品文件、程序軟件、產品配方、制作工藝、生產訣竅、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產品成本、標底、標書以及其他不愿公開的信息。二是應包括競業避止合同(條款)。競業避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發達國家的雇主約束其雇員行為經常采用的一種勞動合同或稱勞資合同中的條款。在中國,很多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及企業,如IT行業,員工在就職時與公司簽訂競業避止合同的現象也較為普遍。競業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條款:(1)員工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者任職;(2)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用人單位競爭;(3)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原用人單位的客戶;(4)員工不得引誘其他員工離職;(5)員工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外國一般為三年)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用人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二、企業可以采取經濟手段保護商業秘密。一是以優厚的待遇來保護商業秘密。即對接觸、使用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較優厚的工資、獎金、津貼待遇,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貼,則應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二是以勞動合同長期化來保護商業秘密。在職員流動比較普遍的今天,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勞動合同長期化,可以使關鍵崗位(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由于收益長期性的預期而留在崗位上。三是以吸納股東來保護商業秘密。即允許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人擁有部分股權,成為企業的股東,使之與企業形成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日本許多中小企業對掌握和從事關鍵技術和工藝的職工,往往終身雇傭,或直接吸納為企業的股東,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我國某些高新技術企業已開始了這方面嘗試。
  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一是建立商業秘密的保護機構。商業秘密與國家秘密雖然層次不同,但保護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傳教育等大體相似,因此可以把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納入統一管理,分別對待。如果原來已有機構管理國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擔管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重任務。不過,這樣做的前提是要加強保密機構的力量。目前,一些國有企業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嘗試。他們的主要做法是:明確一名企業主要領導人負責保密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員會成員中增加行政業務處室領導的比例;明確懂技術、通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商業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國家保密部門已經頒布的一系列保守國家秘密的制度,是針對各種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為規范,很多都適合于商業秘密的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不同特點,進行取舍、充實,制訂出一套符合商業秘密運作規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還要注意加強宣傳教育和檢查監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增強道德觀念、法制觀念和責任感、歸屬感,樹立保護商業秘密的自覺性。同時,將商業秘密的管理納入企業基礎管理體系,變經驗式管理為定量定性的目標管理。對內,明確各級領導應負擔的保密責任,劃出各業務系統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把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基礎管理的子項目列入考核體系,對泄密單位、責任者按規定予以處罰;對外,建立商業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將商業秘密被侵犯后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業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損害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一是侵權人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是侵權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對侵權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節嚴重,并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司法機關可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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