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權能否二次質押?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股權質押的時候,以辦理質押登記時生效,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所以是不能進行二次質押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質押可以多次嗎
股權不能多次質押。質權人應當約定的條款包括股權質押協議生效和失效條件;當事人具體身份信息;聯系方式;股權質押標的對象;質押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的二次質押
我國公司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內資公司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規定,但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并非如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因此在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出質股東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權做二次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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