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代持司法解釋與常見問題解答
股權代持糾紛,實務中發生的不少。我們先從最高人民法院《關干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來找找相關的關鍵條款。通讀后,發現有三條:關鍵條款一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你想確認股東資格,是要把公司作為被告的,相關股東是作為案件第三人的。關鍵條款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
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解讀:想確認自己享有股權,首要的,得證明你(指隱名股東)出資或認繳了。
關鍵條款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01實際出資人向名義股東要求解除代持、返還出資款、返還投資權益、賠償損失的,訴的是名義股東;02實際出資人想登記在工商上,需要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一條程序上的要求在司法認定上非常重要。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律師常被咨詢到的三個相關問題:怎樣判斷公司對實際出資人是知悉、認可的?
A:看公司有無通知其參加股東會或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其有無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如是,則可認定實際出資人事實上享有了股東權利。有出資是否就可以證明隱名股東身份?
A:不是。出資雖是證明隱名股東的首要特征,但是由于實踐中,也會有委托他人代為出資或者借貸的情況,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拿不出書面的代持協議,又無其他證據來佐證代持的合意,則出資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債權債務關系。
股權代持是不是必須要有書面的合同文件?
A: 不是。一方面,有書面文件則基本可證明股權代持關系,除非涉及無效情形;而對于沒有書面文件的情形,法官會綜合考察以下。
01會看是否存在合理的代持理由,“你說是代持,為啥要代持呢,是因為公務員身份不方便,還是行業資格禁入,還是股權讓與擔保?”
02出資的資金是誰出的,以及如何出的。具體轉賬時,是直接轉到公司還是先轉到名義股東,再由其轉到公司;轉賬時是怎么備注的;微信上是怎么溝通的。公司/名義股東是否有出具確認收到股權投資款等表述。
03誰在日常hold住公司,誰在經營,誰在事實上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換個角度說,誰在幫公司扛債/舉債。
04最后,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曉、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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