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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轉讓,有什么限制嗎?(股份能否自由轉讓)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08 11:25:54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72條條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可以互相轉讓股權的,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小股東以轉讓股權的方式將股股轉讓給集體股(一般為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是 符合法律規定 的。 而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 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二、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還受到以下限制: (一)發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三、公司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回購股東的股權

公司股權轉讓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于實物交易,利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在產或項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簡化交易流程。

而股權交易也是目前大多數投資者喜歡用的方法。所以,在股權轉讓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一、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以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比如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權的各項權利可以分開轉讓么?

不能。股權的實質是基于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三、股東資格如何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2)、受讓股份取得;(3)、接受質押后依照約定取得;(4)、繼承取得;(5)、接受贈與取得;(6)、法院強制執行債權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于股東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況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終確定。

四、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不能。股權轉讓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75條)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六、公司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但這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八、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九、股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股權轉讓的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十、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公司法股權轉讓規定是什么?

一、 公司法 股權轉讓 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并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于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并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準。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于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愿,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愿,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復的方式表達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書面方式:一是便于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 證據 效力;二是當由于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后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注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本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都有優先購買權。相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而言,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義務而是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所謂“條件”指股權轉讓方索取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該處所指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 本條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一般原則,同時又賦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權利,以體現股東的自治權。應當指出,在股東出資分期繳付的情況下,出讓股權的股東認繳了出資,但尚未繳足即出讓股權的,該股東有義務將出資不足的情況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公司承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后承擔繼續繳資的義務。 法律對股東轉讓股權進行了規定,確認了優先購買權。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情況建立自己的章程對股權問題進行說明、約束,但仍然需要遵守法律 法規 。轉讓時需要簽訂意向書、 轉讓合同 。注意股權的各項權利是不能夠分開轉讓的,股東之間出現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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