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要承擔的責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股東
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發起人是籌備公司設立的人,但并非所有的籌備人都是發起人。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的章程上簽名才能被確認。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為發起人。對發起人的資格,各國法律一般均有明確的規定。
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發起人被描述為一個從事按特定計劃組織公司,并使其進行活動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達到其目的的人。廣義地說,發起人包括創立公司、協助公司獲得資本、工具及營業權,從而得以實現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營業的人。
他們的工作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經開始,比如尋找獲利機會,制定公司發展計劃,直至公司成立,足以吸引外界對公司投資,并使這個新興企業具有商業上的生存能力。
擴展資料
發起人主要負有以下幾方面的義務。
1、繳足出資的義務
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否則將成為一句空話。根據《公司法》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1000萬元。
以發起方式成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至于出資方式,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作價,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2、忠實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誠實無他。首先,發起人的出資必須真實。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一般說來,發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得高估作價,虛假出資;以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估作價出資,私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發起人出資以后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以后兩年以內不得轉讓給他人。
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以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就未認足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在募集之前,發起人應制作并公告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應當內容真實,不得有虛假記載,也不得有任何對投資者進行誤導的言詞,更不得借募股之名來進行詐騙活動。招股說明書應當記載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等等。
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發起人提交的文件應當內容真實,否則公司登記機關將不與登記,發起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勤勉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勤勤懇懇,盡職盡責。在開始籌備設立公司之前,各發起人之間應當對擬將設立的公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作充分的調查研究,或者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只有在設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肯定以后,才能著手設立公司的具體籌備工作。
其次應當起草公司章程,積極籌措資本,認購足夠的公司股本,辦理公司設立審批手續,如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涉及須報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資項目的,要取得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然后報國家或省級體改部門批準。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還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發起人在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復以后,應當積極著手制作招股說明書以及認股書,確定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協議。在股份認足以后,發起人應當向認股人催繳股款。認股人繳足股款以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公司的創立大會。
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以前,發起人應當將會議日期及地址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應當積極全面地履行,不得遲延履行,影響將來成立公司的信譽,更不能借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欺詐第三人。
4、返還出資的義務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同時必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
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撤消,發起人對已募集到的資金應當返還給募股人,并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的股款繳足以后,發起人在30日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出資,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此發起人不得拒絕。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發起人應當將認股人繳納的股款返還給各認股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發起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