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代持司法解釋!常見問題解答
公司股權代持司法解釋與常見問題解答
股權代持糾紛,實務中發生的不少。我們先從最高人民法院《關干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來找找相關的關鍵條款。通讀后,發現有三條:關鍵條款一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你想確認股東資格,是要把公司作為被告的,相關股東是作為案件第三人的。關鍵條款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
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解讀:想確認自己享有股權,首要的,得證明你(指隱名股東)出資或認繳了。
關鍵條款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01實際出資人向名義股東要求解除代持、返還出資款、返還投資權益、賠償損失的,訴的是名義股東;02實際出資人想登記在工商上,需要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一條程序上的要求在司法認定上非常重要。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律師常被咨詢到的三個相關問題:怎樣判斷公司對實際出資人是知悉、認可的?
A:看公司有無通知其參加股東會或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其有無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如是,則可認定實際出資人事實上享有了股東權利。有出資是否就可以證明隱名股東身份?
A:不是。出資雖是證明隱名股東的首要特征,但是由于實踐中,也會有委托他人代為出資或者借貸的情況,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拿不出書面的代持協議,又無其他證據來佐證代持的合意,則出資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債權債務關系。
股權代持是不是必須要有書面的合同文件?
A: 不是。一方面,有書面文件則基本可證明股權代持關系,除非涉及無效情形;而對于沒有書面文件的情形,法官會綜合考察以下。
01會看是否存在合理的代持理由,“你說是代持,為啥要代持呢,是因為公務員身份不方便,還是行業資格禁入,還是股權讓與擔保?”
02出資的資金是誰出的,以及如何出的。具體轉賬時,是直接轉到公司還是先轉到名義股東,再由其轉到公司;轉賬時是怎么備注的;微信上是怎么溝通的。公司/名義股東是否有出具確認收到股權投資款等表述。
03誰在日常hold住公司,誰在經營,誰在事實上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換個角度說,誰在幫公司扛債/舉債。
04最后,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曉、認可。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范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范如下:1、謹慎選擇代持方及代持方式。若是代持方,即顯名股東經濟狀況惡化,很有可能牽涉到股權被強制執行而使得隱名股東的利益遭受侵害。那么,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之前,謹慎、全面地考察代持方的資質、經濟狀況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如果擔心股權代持具有風險,可以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來保障權利。2、審查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要有效,少不了一份具有效力的股權代持協議。此時需要投資者聘請專業人士(如律師等)來審查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力瑕疵——協議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具有“違法目的”,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那么需要盡可能避免。同時,除了要審查協議的合法性,也應當對協議的合理性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設置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來確保雙方不會因為一點利益而輕易違約,3、保障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應當對于隱名股東如何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進行保障,確保隱名股東對于公司運營情況的知情權。并且,雙方也可以約定顯名股東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購買權等股東權利時必須遵循隱名股東的意愿。與此同時,隱名股東也應當隨時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業績、管理團隊等信息,來確保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時自己能夠從容應對。4、在公司內部委托可信賴的自然人予以制衡。有條件的話,可以在公司內部讓信任的自認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等管理人員,多方位獲取信息,同時也能夠監督顯名股東在公司內部的表現,加以制衡。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該自然人是否會濫用公司董監高權利的問題,故在采用時需要綜合判斷。5、通過多方途徑了解股權是否具有瑕疵。顯名股東在簽訂代持協議時,應當通過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方式來深入了解所持股權是否已經完成出資,以及該出資是否真實。如果發現瑕疵出資應當立即要求隱名股東補足出資,督促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6、將股權代持協議公證。公證股權代持協議能夠更好地證明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明確和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如下: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被認定無效。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3、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可對該股權強制執行。4、在實際出資人怠于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后簽訂的協議。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愿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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