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隱名股東的財產權益
隱名股東的權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1、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2、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公司法對隱名股東的規定
公司法對隱名股東的規定如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代持協議,對且僅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2、投資權益的歸屬一般歸隱名股東,但未經變更登記,隱名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
3、其他規定。
隱名股東的定義:
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是指通過與顯名股東訂立股權代持合同,約定由隱名股東進行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的出資人為顯名股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隱名股東如何向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分析:為保證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無效,或者在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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