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出逃一般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
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于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并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擴展資料
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為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
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客體
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
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資金出逃
有不少打算創業的老板一直在糾結一個問題,就是注冊資金多一點好還是少一點好。
一、怎樣來認定企業注冊資金抽逃
1、根據現行企業法及其法理基礎,和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股東出資構成的注冊資本是企業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企業發起人、股東出資后,不得抽回出資。企業的發起人、股東在企業成立后,抽逃其出資,被認為是對企業債權人、社會公眾和企業登記機關的欺騙。
2、但是,綜觀《企業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僅有關于抽逃出資行為后果(罰則)的表述,而沒有對行為的概念及其模式給出完整的、具體化的陳述和說明。究竟什么樣的行為可以或者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目前并沒有一個固定的解釋或者操作規范和認定標準。
二、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區別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企業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企業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企業法規定,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企業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企業注冊資金認繳期限
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
而是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企業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企業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認足企業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企業登記申請書、企業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二百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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