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股東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于應付訴訟,難以專注于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股東代表訴訟的立法規定
一、股東 訴訟 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包括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提起的訴訟。一般認為 公司法 第151條規定即是對股東直接訴訟的概括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1、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 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人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行為。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利益。為保護個別股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是股東直接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這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豆痉ā芬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有何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新公司法當中,對于股東訴訟的法律規定是非常詳細的,其中將股東訴訟的情況劃分成為了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代表全體股東行使相關的訴訟權利的,而股東直接訴訟,多半情況下是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采用哪種方式訴訟是取決于股東訴訟的原因的。
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和條件是什么?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如下:1、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2、被告為董監高人員或他人;3、訴訟事由為公司高管人員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程序:先窮盡救濟途徑,有關機關拒絕或怠于履行職責才可以股東自己名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中股東代表訴訟的立法規定
公司法股東起訴的規定是依據我們國家的公司法中的21條可以提出相關的訴訟,公司內部的控股的股東或者是高級管理人員,他們的不能夠利用這樣的一種管理關系損害的公司的利益,所以在存在著這樣的一種情況的時候可以起訴。
一、公司法股東起訴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東起訴的規定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股東代表訴訟權是什么意思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司把明確的規定呢,一般情況之下,公司內部的股東的話是不能夠隨意的對于公司來進行一定的起訴,但是如果存在著損害公司的利益,必須要通過訴訟的這種方式,才能夠防止公司的利益遭受到進一步的損害就可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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