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后半年內不得出質。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有質押質權登記才設立。股份公司股權質押后原則上不能轉讓股權,除非質權人同意轉讓。轉讓的股權款應當首先用于清償債務或者是提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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