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許多公司經營困難,經營不善倒閉清算的也有,這也涉及很多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其中之一便是股東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那么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于有些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公司,未能有效啟動清算程序,從而通過各種方式逃避公司債務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對于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該司法解釋所稱的股東怠于清算義務,我認為主要存在的情形有:遲遲不成立清算組、長時間不能完成清算、公司人去樓空、責令清算而拒絕履行等。由于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從而造成公司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主張和保護。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的債權人可將公司和作為清算義務人的全體股東均列為被告。如果股東信息不實,無法找到全部股東,也可將部分股東作為被告起訴,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待部分股東到庭后,再提供其他股東的信息,或者由該部分已到庭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后,再另起法律程序向其他未到庭股東予以追償。 同時,公司債權人在訴訟時需要對于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以及股東身份真實性等方面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比如向法院提供相關的法律文書、從工商部門查到的工商信息、從公安機關查到的股東身份信息等等。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可能將承擔不利后果。
二、公司的清算的程序(一)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三)變價。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四)清償。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五)終結。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三、如何認定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首先,怠于履行義務的主體是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董事和控股股東。 其次,怠于履行義務的情形有兩種,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時啟動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的義務,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義務。怠于履行義務中的“義務”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義務。 對于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怠于履行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權人如何進行維護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責任或連帶責任,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以上就是由本人整理收集的關于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的法律知識。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公司完成注銷登記手續后,公司法人不再具有法人的資格,公司也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原公司債務經過法定程序完成清償,不足的話公司申請破產倒閉,法人和股東不需要再承擔原公司的債務責任。
一、公司注銷后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公司注銷后,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的獨立法人主體就像一層面紗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注銷程序以后,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律對此規定了清算程序。股東可以決定是否解散,卻不能自行決定解散的程序。二、公司注銷的主要原因 公司的注銷通常有如下原因: 1、因破產而注銷。公司還不起錢,由法院宣告破產而注銷; 2、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因解散而注銷。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請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見,公司的注銷可能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的股東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散公司。三、公司財產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并告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法律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于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公司注銷后,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注銷程序以后,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