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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對轉讓后的股權有擔保責任嗎,怎么規定的?(擔保人是否對轉讓后的股權擔保)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15 21:06:38

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一、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1、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約定以清償擔保債務為擔保的情形,債權人以該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其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物具有從屬性,主債權轉移的,擔保物權一并轉移。因此,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股權轉讓對方無付款能力

一、股權轉讓但沒付款生效嗎      股權轉讓一方沒有履約支付轉讓費,協議仍然有效,但是視作對方違約:      1、股權轉讓協議在簽訂的時刻就視為合同生效;      2、受讓方沒有按期支付轉讓費的行為是違約的行為;      3、對于違約行為的處理一般是按照合約規定的方法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就解決方法達成一致,可以進行仲裁或者要求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解除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是意定解除。      1、法定解除,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當事人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2、意定解除,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解除。      (一)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款,行使解除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股權轉讓但沒付款生效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讀者

民法典讓與擔保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讓與擔保的規定:
1、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讓與擔保合同關于擔保的約定應當認定歸于無效。
2、讓與擔保雖然不具有物權性質,但讓與擔保合同仍屬于債權性質的合同。由于讓與擔保違反了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合同中關于讓與擔保的約定歸于無效,但并不能影響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效力。如果合同約定對擔保物作出如何處理以償還債務的方式,還是應當認定為有效約定,然后按約定處理擔保物以償還債務人的債務,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讓與擔保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和讓與式擔保。所謂買賣式擔保,又稱賣與擔保、賣渡的擔保等,是指以買賣方式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以價金名義通融金錢,并約定日后將該標的物買回的制度。狹義讓與擔保,僅指讓與式擔保,又稱為信托讓與擔保,是指債務(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清償,將擔保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在債務清償后,標的物之所有權回歸于擔保人;在債務屆時未能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要點是:第一,在設定這一擔保時,擔保人需將標的物所有權暫時轉讓給債權人,債權人成為形式上的所有人;第二,為使擔保人保持對擔保標的物的使用效益,債權人往往與擔保人簽訂標的物的借用或租賃合同,由擔保人對擔保標的物使用;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債權人應返回標的物所有權;第四,在債務人未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并不是當然的取得擔保標的物所有權,而是進行清算。清算分為兩種:一是歸屬清算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超出債務價值部分由債權人償還給擔保人,債權人取得所有權;二是處分清算型,由債權人將標的物予以變賣,將價款用于清償債權,多余部分歸屬于擔保人。民法典雖未明確規定讓與擔保,但通過第401條、428條對流押、流質條款的修改,足以產生讓與擔保的制度效果。在我國司法實務中,不應簡單的認定該擔保形式無效,尤其不應依據有關流押或流質之禁止規定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即使合同未約定債務不能清償時具體的清算辦法,法院亦可基于民法典第401條、428條的規定,認定債權人對相應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基于這一理解,本解釋分三種情形對讓與擔保作出規定:
其一,讓與擔保在實踐中的典型表現形式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且如果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三,實踐中當事人經常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溢價回購,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回購義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我們認為此種約定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應當參照本解釋關于讓與擔保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經審查當事人約定的回購標的自始不存在,由于缺乏擔保財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46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此外,考慮到股權讓與擔保中,當事人常常就被登記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是否須對原股東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發生爭議,本解釋還對股權讓與擔保作了特別規定。我們認為,在構成股權讓與擔保的情形下,債權人雖名義上被登記為股東,但其目的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故即使原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債權人也不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本條就是關于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物權法定原則就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均由法律作出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或者變更。這就從根本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不得協商創設新的物權,只能在法律設定的物權范圍內協商設立物權。而讓與擔保這種擔保方式并沒有被,系當事人之間自己協商確定的,因而該種擔保方式不具有、也不產生物權效力,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違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當歸于無效。

債權轉讓后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

法律分析:保證人還有保證責任的。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也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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