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轉讓的客體不同,資產來源于三個方面,即股東(出資人)對于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舉債所獲得的資金來源。股權則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不存在股份。交易的主體不同,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屬于自己的資產,而不能轉讓屬于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一旦轉讓活動被認為是資產轉讓,就應繳納營業稅,而如果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則不需繳納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主體不同
公司財產屬于公司法人,由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代虛擬的法人行使和保管、處分財產。而公司股權屬于股東,股東可以按股權的多少行使對于公司的股東權。公司股權的權利人是公司股東;公司財產的權利人是公司法人自己。
2、性質不同
公司財產屬于法人的財產權可以依據法人的意思自治作出處分而公司股權屬于社員權,是股東通過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的對公司事項的表決權,其股權轉讓受到公司組織形式的不同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
3、權利不同
股東持有的是股份,享有決策、收益等權利,也代表對公司的所有權,公司財產不完全等于屬于股東的資產。例如公司破產清算時要先支付工資,先兌付債券,然后給優先股股東股息(如果有優先股的話),最后剩下的才是普通股股東的。
4、本質不同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企業的財產雖屬于自有資本的范疇,但它并不是由出資者的投資所形成的,而是企業總資本運營收益或總資產運營收益的積累,所以,財產既是資本的產物,又是資產的產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股權
百度百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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